2013)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眀确规定履约能力分析是承诺人承诺的组成部分、22年修订指引后第六条更加眀确履约能力分析是由承诺人出具构成承诺事项的要件内容法定组成部分,基于修订说明附件未就相关内容作修订,新旧指引当中在承诺事项要件内方面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公司认为履约能力分析并非由承诺人中国化工作出是严重错误,请立即自查纠正。
安道麦A:
您好!根据中国化工2016年承诺作出时所适用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规定,履约能力分析是上市公司做出的内容。已生效的湖北省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2024鄂01民初136号)亦认定履约能力分析不属于具体的承诺事项。
您好!根据中国化工2016年承诺作出时所适用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规定,履约能力分析是上市公司做出的内容。已生效的湖北省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2024鄂01民初136号)亦认定履约能力分析不属于具体的承诺事项。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04-29 16: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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