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认为(201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一条二款,履约能力分析由上公司出具也符合指引要求,是严重错误。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是作为第三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承诺信息进行披露,在相关承诺事项当中上市公司不一定是承诺当事方,如果履约能力分析是由独立第三方上市公司作出根本不符合指引对承诺事项的监管要求,因此,履约能力分析必须由承诺人出具。请公司立即自查纠正?
安道麦A:
您好!根据中国化工2016年承诺作出时所适用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规定,履约能力分析是上市公司做出的内容。
您好!根据中国化工2016年承诺作出时所适用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规定,履约能力分析是上市公司做出的内容。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04-29 16: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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