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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6 00:05:01
发布于 广东
对付狡诈之人,只有用更专业的知识!!
据(2013)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八款规定,上市公司是作为第三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承诺信息进行披露。在相关承诺事项当中上市公司不一定是承诺当事方,如果履约能力分析是由独立第三方上市公司作出,则明显违背指引要求。因此,履约能力分析必须由承诺人出具才符合前述信披规定。而安道麦却以为履约能力分析可以由上市公司出具也符合指引要求,是对指引的错误解读,请公司立即作纠正。$荃银高科(SZ300087)$ $扬农化工(SH600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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