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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6:59:11 股吧网页版
航天发展: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包括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产交易对方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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