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规定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明确公司与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或“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持股比例 50%以上,或者虽然持股比例在 50%以下,但向其派出的董事在其董事会成员中占 50%及以上,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各自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及董事会(或董事)。公司主要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议事规则,确保股东会及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第七条 公司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各控股子公司享有如下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四)查阅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会议记录等重要文件;
(五)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该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或提名、推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
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必须忠实地执行公司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派出的董事,应由公司推荐,并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董事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确保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原则上应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三)公司有权推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聘任,在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对子公司董事会负责。
(四)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 10 日内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有权对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作出增加或删除的决定、以及提出修改意见。公司派出人员必须如实地执行公司的决定。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作出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选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凡事业心不强、业务能力差或道德素质不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对当事人进行处分,直至对其解聘。
第十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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