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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7 18:53:14 股吧网页版
中原环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8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本制度及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规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市
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自愿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和豁免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
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有关信息应当登记豁免披露的方式、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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