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的经理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知悉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对将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应当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董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章 应报告的重大信息
第一节 应报告的交易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八条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八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九条 发生的交易涉及第七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
计算达到第八条标准的,适用第八条的规定。但对于已完成披露的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八条规定。但对于已完成披露的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节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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