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 以下简称《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
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财务部门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并将账户设立情况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应遵循适当集中,便于
管理的原则。在募集资金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遵循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
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
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按照本制度和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必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公司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同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以履行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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