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中原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
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或质押等,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商业票据担保、开具保函及银行开立信用证等担保。
公司进行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量力而行、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以决议形式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未经公司批准程
序,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担
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按公司对其
持股比例提供相应的担保,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的担保,以控制本公司的担保风险。
公司为外部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企业,不得为
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资料不充分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拖欠担保费、与公司已发生过担保纠纷等情况的;
(四)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在企业分类管理中被确定为关停并转的企业;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以及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原则上禁止为非国有出资企业、非法人单位、自然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严格
审查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
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和合同签署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