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资助分为对内财务资助和对
外财务资助。
对内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对外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防范风险的原则,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采取由被资助对象提供担保或抵押等防范措施。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比照本制度的
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或者偿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除关联参股公司外)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时,公
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对内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提交详细
的财务资助议案,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已经过董事会批准的除外)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
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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