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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2 21:27:17 股吧网页版
皖能电力: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3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 于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置地栢悦中心 12 层 邮编:230000

12th Floor, Land·Baylor Centre, No. 200 Huaining Road, Government District, Hefei, China

电话/Tel: +86 551 65633326 传真/Fax: +86 551 6563332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二月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接受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说明与陈述,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 年 1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 14 时 50 分在安徽省合肥市马鞍
山路 76 号能源大厦 3 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2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06,944,5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54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7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7,797,7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9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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