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 23/30/31/32 层
二○二六年二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林丽彬律师、杨佳佳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从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根据《证券法》《股东
会规则》和《从业办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议案》,公司本次股东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
2026 年 1 月 24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与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股东会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并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有关议案的内容已进行了充分披露,《股东会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9 日(星期一)15:00 如期在广东省佛山市
禅城区智慧路 8 号佛照大厦 22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 年 2 月 9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 年 2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董事长余中民先生、副董事长庄坚毅先生因公出差,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一致推
举,本次会议由董事张学权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时间,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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