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廣東金轮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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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粤金轮(非诉)字第 0094 号(法)(001)号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电子集团”或“增持人”)增持贵司(“佛山照明”或“公司”)股份事项(“本次增持”)的法律顾问,指派郭素颐律师和褚亭丽律师参与本次增持相关的法律工作,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核查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增持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增持所涉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电子集团。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440000725458764N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子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主体名称 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725458764N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登记机关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16,2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0-10-19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秀街 4 号 2414 房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佳
经营期限 2000-10-19 至 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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