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粤电力”)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2005年12月9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月19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
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2006年1月18日)登记在册的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A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1股股份的对价,非流通股股东需向流通A股股东支付121,357,577股的对价总额。
二、相关股东履行股权分置改革各项承诺及执行情况
粤电力股权分置改革的部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已于2007年1月19日、2007年11月20日、2008年12月18日、2009年3月30日、2010年3月1日、2010年7月30日、2012年9月20日、2013年12月19日、2015年5月25日解除限售。
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为粤电力第十次安排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工会委员会、罗国亮、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股份合计1,47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80%。
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作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序 限售股份持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承诺及追加承诺
号 有人名称 的履行情况
广东省监狱 法定承诺义务,即股改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
1 管理局工会 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已履行
委员会
2 罗国亮 法定承诺义务,即股改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 已履行
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粤电集团持有的粤电 已 履 行 , 并 于
力股份 3 年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粤电集团实施 2009 年 3 月 30
增持股份计划时所增持的股份不受该承诺的约 日解除限售且可
束。 上市交易。
已履行,2005-20
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分红议案,2005-2007 年度公 07 年度分红方案
司每年的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为每 10 股派 1.8
配利润的 50%,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 元、1.8 元和 1.2
案投赞成票。 元,分红比例分
别为 78%、71%
和 53%。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
粤电力市盈率(等于市价除以上年度经审计的每 已履行,本公司
股收益)不高于 13 倍的情况下,用粤电力分配给 分配给粤电集团
粤电集团的 2005-2007 年度现金红利,在每年现金 的 2005-2007 年
红利到账日后的 3 个月内择机增持 A 股(增持后 度现金红利到账
广东省能源 资金余额滚存使用),总增持 A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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