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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9 20:45:48 股吧网页版
粤电力A: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0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电力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滨宏律师和张 书杰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参加了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 下午14:30在广州市天河东路2号粤电广场南塔33楼会议室召开的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的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的《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证明资料;

6、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及其他会议所需的文件。

8、公司提供的其他会议文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所律师对上述文件资料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措施进行查验。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议案、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9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郑云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经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75名,代表股份
3,816,139,9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6844%。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名,代表股份3,797,942,818股;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446名,代表股份18,197,170股。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审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三、临时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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