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经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新增条款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 第十一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本 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企业。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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