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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9:23:04 股吧网页版
云南白药:云南白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审计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监督及评估公司外部、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并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第三条 本工作规程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与《公司章程》规定一致。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推动本专门委员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对于成员辞任或者任期届满不连任的,该成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需办妥所有手续,并继续承担忠实义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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