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23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合理有效地防范经营管理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等目的而依法设立或通过并购形成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100%股权或股份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股权或股份,或者持有其股权或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享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重大事项决策权、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经理层)的选择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在不影响独立自主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
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子公司的经营、人事、财务、法律、战略、投资等事务接受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或对其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进行管理控制的,应接受公司的监督。子公司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其子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对参股公司的管理按照参股的投资协议、参股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参股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不超过 50%(含 50%),且公司在该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公司。
第二章 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
第八条 子公司应在公司总体业务发展目标框架下,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九条 公司依法确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并通过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公司提名或委派的董事应当占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多数。公司委派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提名,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或聘任。
第十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应由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三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前,会议议题应在会议通知发出 5 个工作日前报送公司,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需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具体上会流程应参照子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或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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