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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6 18:35:14 股吧网页版
中绿电: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7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9 月 16 日

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制度。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
义务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在发生之前(例如签订协议前)履行报告义务。

(二)重大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合同:

1.公司及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当日履行报告义务。

2.公司及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当日履行报告义务。

3.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如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者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事项,还应当报告进入新领域的原因及可行性论证情况。

(三)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公司所属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的信息,包括:

1.与关联方发生前述(一)(二)交易事项;

2.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
3.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

4.其他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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