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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6 18:35:13 股吧网页版
中绿电: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7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2025 年 9 月 16 日

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主要负责人)须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惩戒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公司信息披露、财务会计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公司治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董事会或者管理层会议做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决议,对公司利益或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

(二)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事项,未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即实施;

(三)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对外担保的;

(五)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的;

(六)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

(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召开的;

(八)董事会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换届的;

(九)其他违反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故意或者过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或越权履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公司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亲自参加董事会、管理层会议,未尽勤勉义务的;

(七)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

(八)违反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九)连续两次不参加监管部门相关培训和会议的;

(十)不执行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的;

(十一)其他违背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义务的行为。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贯彻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策等重要工作部署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被监管机构公开批评、谴责的;

(三)在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和资产管理等方面出现重大漏洞或产生重大损失的;

(四)对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经营管理不力,导致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完不成或严重滞后,影响年度经营目标实现的;

(五)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处置突发事件不力或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七)发生重大质量或环境污染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八)发生给公司财产和股东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

(九)违反《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违反决策程序,不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或者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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