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投资行为,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投资经营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投资。
第三条 对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衍生品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四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前,应当成立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投资工作小组应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投资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财务处或者聘请的咨询机构负责评估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分析,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形成投资可行性报告。及时上报并披露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在董事会审议前审查衍生品投资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五条 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六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衍生品投资公允价值予以确认,并对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尽量使用场内交易的衍生品进行投资。
第三章 衍生品业务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衍生品投资均需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可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衍生品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管理措施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由证券事务部门、财务处或者聘请的咨询机构编制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等内容。投资工作小组负责审核交易风险,可行性与必要性。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衍生品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衍生品投资做出决策。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投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第十条 公司所有衍生品投资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 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衍生品
投资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衍生品投资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衍生品投资的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证券事务部门及财务处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投资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投资,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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