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及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事项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标准
第四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七)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
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相关情况。
第五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六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发行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
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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