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
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报告;若证券事务部门判断该事项属于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事项,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证券事
务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
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事务部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之报告义务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证券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证券事务部门在财务信息收集、整理方面的
相关工作,责成指定联络人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提供公司年度、半年度及季度的财务报表及盈利预测情况报告,说明重大财务事项。
第八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责成指定联络人定期提供所编制的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
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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