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 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
助;
(二) 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
一般水平;
(四)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其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二)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本金、利率、期限、汇率及币种,准确计算应回收的本息,与资金使用方核对无误后按期收回。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中心审核并报经营层决策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还需按照其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 3 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