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三条 本公司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
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总经理。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核并提出建议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应在解聘前由董事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经董事会同意后决定解聘。
第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解聘,由总经理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但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
第三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权及职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决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三百万元,且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十)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
(十一)决定单项价值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对内投资交易;
(十二)决定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委托、租赁、融资等业务类合同;
(十三)决定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购买、销售、提供服务等非日常经营类合同;
(十四)决定单项或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十五)决定出售、处置单项价值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公司资产的交易;
(十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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