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7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降低对外投资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确保项目决策科学、程序合理、运作规范、成果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经评估后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及法律允许的其他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有利于拓展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效益优先,对投资行为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以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四)注意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若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则审议决策还应符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达到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董事会
提交股东会审议。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等其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审批。
第七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子公司实施的项目由子公司自行审批并报公司备案。
(二)对外投资金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子公司实施的项目由子公司审批后报公司审批。
第八条 因客观需要,投资项目在原已经获得批准的投资规模基础上追加投资的,需针对追加投资部分另行审批或重新审批原投资规模。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机构
第十条 对于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长负责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涉及的人、财、物进行统筹、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及时对投资方案作出决策、调整或修订。
第十二条 公司项目投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重大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实施,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或聘请财务顾问出具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投资项目确定后,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并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如涉及),持续负责投资标的投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外部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节 委托理财
第十六条 本节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或其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节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八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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