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
“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 ESG(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董事会审议确
定。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在行使其职权需要时,
可以在委员会内组成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人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担任。工作小组可以选聘公司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工作,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性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指导并监督公司 ESG 目标的制定和实施,报送董事会审议;
(六)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
(七)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事项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或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汇报;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的通知不受前述时间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相关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
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或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决议,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查或决定。
第十四条 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
议委员签字后生效;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经委员在会议决议(或传真件)上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
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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