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十届六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1 总则
1.1 为规范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1.3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4 公司应制定关联人清单,并及时更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1.5 公司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部门是公司财务管理部及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审核、备案、提交和报告。
1.6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 2 章所述关联交易,视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2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2.1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2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2.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第 2.4 条所列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2.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2.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 1.6 条或者第 2.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 1.6 条或者第 2.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3.关联共同投资
3.1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上市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3.2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应当以关联人增资或者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还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参股企业增资,或者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构成关联共同投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未参与增资或收购的原因,并分析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3.3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 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4 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4.1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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