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本行为规范经公司十届六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条 公司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
秘书同意或董事会授权并经过培训,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内容。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应立即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保证信息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需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
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
关事宜。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议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
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本行为规范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行为规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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