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十届六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公司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公告书等。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对应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具体是指: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抵押或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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