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十届六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工作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执行董事会内幕信息管理要求。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信息:
1、公司的财务报告及经营情况;
2、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4、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要影响;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6、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8、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9、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3、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4、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5、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6、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8、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0、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关系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7、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人士;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制造虚假市场情况等各类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大连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制度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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