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上海礼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 918号久事复兴大厦 10楼 A 座
邮编:200020 电话:021-64338299
上海礼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礼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于 2025年 11月 12日召开的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2025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西柳工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 2025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西柳工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2025 年 11月 8 日,公司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西柳工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提供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上述签署文件或作出说明、陈述与确认的主体均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召
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对象等内容。
2025 年 11月 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广西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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