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放、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公司战略和制造管理部门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批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经过申请、分级权限审批、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部门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裁或总裁指定的公司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帐,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
设专用账户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 2 页 共 12 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