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吧首页 > 柳工吧 > 正文
  •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4 19:46:01 股吧网页版
柳工: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接待和推广制度的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确保公司宣传和推广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品牌与公共关系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品牌与公共关系事宜。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处理公司对投资者、中介机构等的接待和推广事宜,审核公司对新闻媒体发布的文字及视频新闻宣传稿件等信息,监督公司接待和推广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新闻宣传及接待和推广事宜;协调接待和推广相关当事人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格式与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在接待与推广活动中的职责范围:

(一)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与资本市场相关的各种推介会等进行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

(二)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进行登记并有权利向媒体要采访底稿,并向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三)对于公司内部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传媒发布新闻稿有预先审核权。
(四)对于分公司、子公司设置的网站宣传公司涉及可能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宜有影响、涉及保密的信息有预先审核权和事后督导权。

(五)对于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微博、抖音、个人公众号等各种信息沟通平台披露相关信息可能引起深交所对于公司处罚等有督导权。

(六)宣传和推广相关当事人对所宣传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未对外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相关内容。

第七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以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八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时间要求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举行投资者说明会。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九条 公司应该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