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
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事宜。当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及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或董事长、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或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一)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二十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三)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的重大损失;
(二十四)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以及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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