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对外担保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销售融资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股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 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遵循本办法之规定。
第四条 全体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慎重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审查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相互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或股东会审批。
第六条 对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提供的担保,均应由提出担保申请人和担保主办部门组织对被担保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七条 公司应该全面、客观地调查和评估被担保人(控股子公司除外)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担保申请书,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最近一期企业信用报告;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复印件;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且合同应当具备《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担保合同至少应明确以下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期限;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相关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的单项或现有存续的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
会应报请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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