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任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非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应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募集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财务会计报告、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由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出具书面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公告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应当根据事实情况或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做出说明并公告。
(四)公司应当将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及时逐项在深交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本所网站及时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拟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五)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暂缓披露、免予披露:
1、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1)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2)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3)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2、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3、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2)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3)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六)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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