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观韬宁证红太阳字(2025)第 3 号
致: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肖志强律师、陶丽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1.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
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会议现场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
3. 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合奥产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关于提请增加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4. 2025 年 9 月 13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除增加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均未发生变更。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下午 3:00 在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
古檀大道 1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规定相一致。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9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3: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本所律师根据截至 2025 年 9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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