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
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部门(以下统称审计内控部门)对本
公司及旗下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内控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审计规定,结合自身实
际情况,建立建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审计内控部门及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旗下企
业)的审计内控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审计内控部门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内控部门。审计内控部门为公司负责审计工作的内部机构。依据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和内部审计机制的要求。
公司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量。公司审计内控部门对旗下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审计内控部门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
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公司党委(党组织)报告。
第七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
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 审计内控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公司预算予以保障。
审计内控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公司其
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公司应当保障审计内控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审计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各内部机构、旗下企业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内控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内控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公司应当支持和
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
审计内控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鼓励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审计内控部门负责人。
审计内控部门负责人在任期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条 审计内控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六)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内控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审计内控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审计内控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内控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及年度业务计划情况进行审计;
(二) 对公司及所属公司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三) 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四) 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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