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
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条有关制度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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