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三条 本规定约定的主要事项是:当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审慎原则;
(二)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机构是公司负责资金管理的部门(简称资金管理部门)。资金管理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按照本规定要求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三)及时将有关信息和资料报备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
(四)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五)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六)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七)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八)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九)当担保合同发生法律纠纷,应积极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资金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
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四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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