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之间的经济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资金往来,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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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二)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应遵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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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第四章 关联交易价格和交易价款管理
第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劳务、资产等的交易价格。
第十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定价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定价方法: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款管理
(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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