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合理利用自有资金,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财务资助指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外提供资金或委托贷款;
(二)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三)为他人承担费用;
(四)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五)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财务资助业务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司须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提供对外财务资助,确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先由被
资助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
在接到申请资助的申请后,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出财务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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