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履行其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董事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每届任期为三年。
公司董事可由公司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含)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机构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职责,以公司制定的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为准。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半年度与下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十日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公司经理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当天会议通知并召开董事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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