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GDA (XI’AN) LAW FIRM
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南路 139 号荣禾·云图中心 7 层、15、2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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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田慧律师、吕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议案的内容及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统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和
有效,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
(二)2025 年 12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等公
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5-056)。《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提交大会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办
法和股权登记日等。202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述公司法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三)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25 年 12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核查,网络投票表决的时间与公告的时间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西安市高新区西
太路 737 号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北院区保障楼 5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史今女士主持。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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