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积极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的审核和监督作用,提高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审计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年报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地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审计
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规范运作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需要
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
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及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报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会同独立董事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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