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职务或业务关系获取信息的人员(以下统称“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与外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否则,公司不得提供该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提前泄露未公开信息,不得通过非法定渠道披露信息。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早于公司披露该信息前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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