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29 16:17:07 股吧网页版
渝开发:关于按持股比例向参股公司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000514 证券简称:渝开发 公告编号:2025-079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按持股比例向参股公司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9 月 16 日,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按持股比例向参股公司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1,411.20 万元财务资助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按 49%持股比例对参股公司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福公司”)提供不超过 1,411.20 万元财务资助用于归还中国银行渝中支行山与城 1.2 期项目开发贷款本息。资助期限为一年(含一年),从股东双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资金划付至朗福公司约定银行账户之日起开始计算。财务资助资金利率执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调整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则利率于提供财务资助的次年 1
月 1 日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请查阅 2025 年 9 月 17 日公司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按持股比例向参股公司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告》,公告编号 2025-060。)

2025 年 9 月 24 日,公司、上海复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复地”)、朗福公司三方签订了《财务资助协议》。(具体
内容请查阅 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按持股比例向参股公司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62。)

朗福公司用其开发的山与城项目二期商业就上述财务资助事项
提供反担保。2025 年 12 月 29 日,公司、上海复地及朗福公司三方
签订了《抵押合同》,其主要内容如下:

抵押权人: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上海复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抵押人: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丙方)

第一条 抵押财产

1.抵押物信息:山与城二期商业,坐落于南岸区观云路 4 号 28
幢。

2.丙方作为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意将上述房屋作为抵押财产按产权比例抵押给甲、乙双方:将上述房屋 49%产权抵押给甲方,房屋 51%产权抵押给乙方。

3.甲、乙双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孽息、抵押财产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4.如发生抵押财产被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甲、乙双方有权按产权比例收取由抵押财产分离的天然孽息和法定孽息,孽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

5.抵押财产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明正本等)和相关资料应在该等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获取的同时由丙方交由甲、乙双方共同保管。

6.已设定抵押的房屋由丙方占管。丙方应保证房屋的完整,未征得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房屋不得转让、馈赠、再次抵押以及作其它权属处分,甲、乙双方对抵押财产有检查监督权。丙方应维护抵押财产的完好,保护抵押财产不受任何侵害,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财产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

7.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丙方应立即告知甲、乙双方,并及时向甲、乙双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或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证明。

8.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丙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经甲、乙双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存入甲、乙双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财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9.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丙方应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二条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 2025 年 9 月 25 日至 2026 年 9 月 24 日。如果抵押登
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届满,丙方未偿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则:(1)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不变,继续有效;(2)抵押人应在上述抵押期限届满前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抵押权人的要求办妥续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条 抵押登记

1.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登记手续,所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办理抵押登记后的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