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025年版)
第一条 总 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全资、控股公司及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公司党委、经营层和领导班子成员职责
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执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责任要求。公司党委和经营层对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党委和经营层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公司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公司各职能部室、各全资、控股公司及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职责,统筹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安全维稳环保部),工程管理部(安全维稳环保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处理日常管理工作。
(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维稳环保部)是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参与或组织制定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目标考核。
3.督促检查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风险隐患排查,督促隐患整改。
5.协助生态环境保护污染事故的调查,协助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6.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处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信访事项。
7.督促各建设项目按照法定要求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或转办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销号。
8.督促各单位及建设项目对涉及生态环境的重大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9.及时如实上报生态环境污染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四)其他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按照职责,参与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协助各单位及建设项目完成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或转办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五)全资、控股公司及建设项目职责
1.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2.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培训。
3.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风险隐患排查,并整改到位。
4.落实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具体承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或转办的相关问题,并及时整改销号。
6.依法依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的信访事项。
7.及时如实报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
(一)前期准备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自行或者委托技术单位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或者专项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1.建设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向属地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完善相应的手续,并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2.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相应手续应当重新进行申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