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5-031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9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现场会议地址为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
38 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 9 楼会议室,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 11 人,实际参会董
事 11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
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2024 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livzon.com.cn)。
二、审议通过《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届满,截止至届满日,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在行权期内有 31 名
激励对象共计 38.4045 万份股票期权尚未行权。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以及公司
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到期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对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不达标,因此,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528.3750 万份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 100.00 万份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审议本议案时,董事唐阳刚先生及徐国祥先生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实施回购公司部分 A 股股份方案的议案》
关于回购公司部分 A 股股份方案已经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4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根
据回购股份方案的约定,在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回购期限提前届满。为保证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及 H 股类别股东会批准继续实施股份回购。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 2024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4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
审议通过该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本公司 H 股的一般授权》
1、本次建议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 H 股的一般授权详情如下:
的方式批准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可于相关期间(定义见下文(e)段)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证券监管机构、联交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之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例及/或规定,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力在联交所回购已发行部分 H 股;
(b)就回购 H 股授予董事会的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i)制定并实施具体回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以及决定回购时间及回购期限;
(ii)按照中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通知本公司债权人并刊发公告;
(iii)就回购 H 股开立任何股票账户并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如适用);
(iv)根据监管机构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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